裁判文书栏目

JUDGMENT DOCUMENT

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容留他人吸毒罪裁判文书

共检索到 26490 篇文书

  • 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巴彦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叶*、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和原审被告人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叶*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提供场所及毒品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及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叶*上诉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叶*犯

    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有关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巴彦县人民法院

  • 陈**、余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数量为11.6克,为贩卖而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5克;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帮助被告人陈**与多名购毒者进行交易;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他们在自己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支持。被告人陈**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法院:天全县人民法院

  • 金、王**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王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王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张*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被告人张**有视为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

    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诚意,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诚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习水县人民法院

  • 覃*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覃*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覃*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甲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其他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

    法院:新田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类型